(2017)陕050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华州区农村信用联社与范林林、李小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林林,李小英,范义平,徐粉侠,韩亚辉,陈明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惠润虎,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申文超,系瓜坡信用社副主任。被执行人范林林,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张岩村范家组。被执行人李小英,女,1987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张岩村范家组,系范林林妻子。被执行人范义平,男,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张岩村范家组,系范林林父亲。被执行人徐粉侠,女,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张岩村范家组,系范林林母亲。被执行人韩亚辉,男,1986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华州镇西关村一组。被执行人陈明理,男,1991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赤水镇南吉村二组。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范林林、李小英偿还借款本金199569.65元及利息。(月利率按9.6‰从2015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23日止;月利率按14.4‰从2015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范义平、徐粉侠、韩亚辉、陈明理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91元、执行费2958元由上述六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3执37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