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5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董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巾口乡。法定代表人:于先癸,该管委会主任。被执行人: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3座18层1806室。法定代表人:李志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26号天集大厦15层1505室。法定代表人:刘素萍,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董绍成,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执行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与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董绍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视龙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董绍成应履行标的1020535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02053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