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岩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王保军,乔青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5511号 原告:王岩,男,1958年7月8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三街新村2区229号,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国,郯城天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保军,男,成年人,汉族,郯城县畜牧局家属院003号。 被告:乔青振,男,1963年11月30日生,汉族,郯城县杨集镇官北村一组,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诉状副本和传票,因其提供的地址信息有误而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国政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解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