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谢良富、李文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良富,李文兵,方小兵,杨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2583号之申请执行人:谢良富,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李文兵,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方小兵,女,1981年4月3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杨明东,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良富与被执行人李文兵、方小兵、杨明东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002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6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兵、方小兵、杨明东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文兵、方小兵、杨明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谢良富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160元、申请执行费8400元。但被执行人李文兵、方小兵、杨明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李文兵、方小兵、杨明东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李文兵、方小兵、杨明东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被执行人李文兵、方小兵所共有的坐落于黄岩区××街道××社区××路××单元××室的房地产,本院已另案处置该房地产,本案参与分配;3、被执行人李文兵李文兵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浙J×××××车辆各一辆,被执行人方小兵有车牌号为浙J×××××车辆一辆,本院已另案进行查封,但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4、被执行人李文兵、方小兵、杨明东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文兵、方小兵、杨明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李文兵、方小兵、杨明东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文兵、方小兵、杨明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李文兵、方小兵、杨明东。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文兵、方小兵、杨明东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李文兵、方小兵、杨明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文兵、方小兵、杨明东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25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昊代理审判员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尤高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付伟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