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6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容波与胡广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容波,胡广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6460号之一原告:黄容波,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球,广东勤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联才,广东勤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广波,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黄容波诉被告胡广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因被告胡广波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本案的应诉材料等,需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胡广波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奇志人民陪审员 伍家智人民陪审员 梁淑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银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