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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5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建峰与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峰,张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5586号原告:郑建峰,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张海龙,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郑建峰与被告张海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建峰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泮永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建峰到庭��加诉讼,被告张海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0日,被告张海龙因经商缺资向原告郑建峰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款付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陈述予以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海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建峰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损失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一并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海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