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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5执1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葛翠英与李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翠英,李林林,车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5执1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葛翠英,女,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柳林县柳林镇人。被执行人:李林林,女,1967年3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被执行人:车毅平,男,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4)柳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葛翠英与被执行人李林林、车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晋1125执196-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李林林、车毅平的工资收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林林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柳林县有限公司已扣留的工资收入。提取后继续扣留被执行人李林林的工资收入,直至偿还完借款为止。提取被执行人车毅平在柳林县国税局已扣留的工资收入元。提取后继续扣留被执行人车毅平的工资收入,直至偿还完借款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