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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丙龙、屈彦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津市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丙龙,屈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河津市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赵家庄乡东庄村。被执行人陈丙龙,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生,现住河津市复兴东路四安胡同。被执行人屈彦霞,女,汉族,1975年5月12日生,现住河津市复兴东路四安胡同。申请执行人河津市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丙龙、屈彦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丙龙、屈彦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陈丙龙、屈彦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