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李树远、潘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远,潘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1899号申请执行人:李树远,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潘欣,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远与被执行人潘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通过网络查控进行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或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依法办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国田审判员 史文思审判员 卢言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景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