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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扬与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扬,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3040号原告:宋扬,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铠,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元欣。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宋扬诉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宋扬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扬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扬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严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况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