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扬与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扬,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3040号原告:宋扬,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铠,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元欣。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宋扬诉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宋扬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扬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扬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严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况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