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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执7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吕梁金利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借贷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金利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7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梁金利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吕市离石区永宁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白秀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秀兰,山西省交口县水头镇迎宾街六巷0039017号。身份证号:14233319580407184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7)晋110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秀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秀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秀兰在中国工商银行05×××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8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