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执7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吕梁金利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借贷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金利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7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梁金利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吕市离石区永宁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白秀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秀兰,山西省交口县水头镇迎宾街六巷0039017号。身份证号:14233319580407184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7)晋110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秀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秀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秀兰在中国工商银行05×××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8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