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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灿跃与许聪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灿跃,许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328号原告:黄灿跃,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长号,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聪斌,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灿跃与被告许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翔民初字第30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担保人洪福加提供其所有的闽D×××××号的担保财产等。因本案已经结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黄灿跃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洪福加提供其所有的闽D×××××号车辆的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洪福加提供其所有的闽D×××××号车辆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梓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静 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