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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9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与张瑞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张瑞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9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外滩中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1726466G。负责人:岑坤雄,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建玲、申川,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瑞君,男,汉族,1985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瑞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瑞君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贷款本金108017.25元、暂计至2015年5月19日的利息4834.76元,及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付款日止以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278.52元,财产保全费1084.26元,合计2362.7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瑞君名下车牌号为粤E×××××的汽车,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且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向江门市恩平市人民法院发函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江门市恩平市人民法院回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期间,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陈荣发执行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智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