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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姜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771号被执行人姜为,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川0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姜为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生效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指定本院对判决书中涉财产刑部分予以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姜为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喜树街618号1栋1单元34楼3402号的房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38号4栋2单元6楼12号的房屋。但上述房屋被多次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且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姜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决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姚明亮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