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行终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加(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加(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终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建国村929-1丘地块。法定代表人LEEHERKIATHERMAN(李何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莉,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475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许健。委托代理人颜永祥,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寒笑,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加(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公司)因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1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新加公司曾于2016年向原审法院提起(2016)沪0115行初627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未对其开发的丽晶仕大厦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行为违法,该案查明新加公司称其分别于2008年2月29日、2010年2月8日、2013年10月9日三次向浦东规土局书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开发建造的“丽晶仕大厦”进行“结构到顶验收”,但浦东规土局均未予以答复及处理。原审法院以新加公司未证明其已按照有关规划土地综合验收法律法规要求向浦东规土局提出过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且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驳回新加公司的起诉。新加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沪01行终4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新加公司以其得知浦东规土局因涉案项目被法院查封,暂缓规划综合验收程序,浦东规土局未严格依法处理,暂缓验收无法律依据,系程序违法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浦东规土局暂缓涉案项目规划综合验收违法。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新加公司曾起诉要求确认浦东规土局未对涉案项目竣工验收行为违法,在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定的情况下,现又起诉要求确认浦东规土局暂缓涉案项目竣工验收行为违法,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来院,依法应予驳回。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新加公司的起诉。新加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新加公司认为,其针对不同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故原审法院作出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责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相关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人民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新加公司曾于2016年以被上诉人浦东规土局未对涉案项目予以竣工验收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上诉人不作为违法。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认定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按照相关规定向被上诉人提出过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其径行诉请确认被上诉人未对其建设项目予以竣工规划验收违法,缺乏基本事实根据。本案中,上诉人诉请确认被上诉人暂缓涉案项目规划综合验收违法。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陈述其从未收到过上诉人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因上诉人在涉案项目存在问题且未整改亦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未对涉案项目予以规划验收。因此,上诉人曾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未验收不作为违法,与本案中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暂缓验收违法,两者实质内容相同,均系就被上诉人对涉案项目未进行规划验收提出的异议。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系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岳婷婷审判员  陈根强审判员  侯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