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华杰与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杰,邵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5民初4519号原告:朱华杰,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邵波,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朱华杰与被告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识奇适用简易程序,因邵波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于2017年6月6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日向被告邵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7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华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华杰以被告邵波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2%利率计算到付清为止。被告邵波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1月20日,原、被告为合作小额贷款项目,由原告投资25000元,原告将该款交于被告运作。后该项目未成,双方于2016年10月1日经协商,由被告将尚欠15000元转为借款,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予原告,约定:今借到朱华杰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月利率2%。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项目合作协议、借条、收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原系项目合作关系,后双方经协商,被告将尚欠原告的款项自愿转为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为凭,该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可视为双方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未及时还款,已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华杰欠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按月利率20‰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28元,由被告邵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识奇人民陪审员 沈亚琴人民陪审员 庞玉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钰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