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冬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56号罪犯张冬冬,男,1990年2月16日生,住丰县。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2013年12月13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02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冬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2013年12月20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027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冬冬刑期更正为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判裁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3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6年4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刑更1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冬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冬冬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劳动态度端正,时常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讲究文明礼貌,尊重警官,团结同改,搞好生活卫生。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鉴于该犯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17年8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并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拟对罪犯张冬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冬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冬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第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冬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