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蚌埠市诚达纸箱厂与蚌埠市红林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诚达纸箱厂,蚌埠市红林蜂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2221号原告:蚌埠市诚达纸箱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南朱祠337号。经营者:朱本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双,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红林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果园路299号5栋。法定代表人:贺飞,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诚达纸箱厂与被告蚌埠市红林蜂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诚达纸箱厂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诚达纸箱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诚达纸箱厂撤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计364元,由原告蚌埠市诚达纸箱厂负担。审判员 薛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莉附:本案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