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5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太仓市城厢镇金锣食品商行与太仓市浮桥镇惠万家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城厢镇金锣食品商行,太仓市浮桥镇惠万家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5民初5425号 原告:太仓市城厢镇金锣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江南农副食品城3幢A09室。 经营者:朱二伟,男,1979年7月19日,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现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浮桥镇惠万家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和平路109号。 经营者:崔凯,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营口县鲅鱼圈区,暂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太仓市城厢镇金锣食品商行与被告太仓市浮桥镇惠万家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太仓市城厢镇金锣食品商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城厢镇金锣食品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李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雨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