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4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丁丽平与张双花、张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平,张双花,张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5民初4005号原告:丁丽平。女,汉族,1972年9月12日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曹云华、周子坤,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双花,女,汉族,1983年8月5日生,住郸城县。被告:张军,男,汉族,1990年8月10日生,住郸城县。原告丁丽平诉被告张双花、张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绍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丁丽平委托代理人曹云华、周子坤、被告张双花、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丽平诉称,原告有一辆丰田牌轿车,车牌号是“豫A×××××”。2017年9月13日,原告的前夫张坤驾驶该车回老家处理事,张坤的儿子张军和女儿张双花要求张坤给张军买车、买房,张坤当时没有答应,二被告就将原告的车辆扣留。张坤报警后,二被告拒不改正错误,仍然扣留该车。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归还原告轿车并赔偿损失;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双花辩称,1.车不是丁丽平的,是其父亲张坤的。扣车是因为以前其父亲亏待家庭。2.车是其父亲让扣的,他把钥匙交给支书,支书交给我的。被告张军辩称,扣车的原因是:1.其给父亲买的衣服父亲没要,伤害我们父子感情。2.其婚前父亲许诺给其媳妇娘家拿彩礼钱和给其买车,到现在也没兑现。3.前段时间收玉米的时候,其父亲欧打其母亲。经审理查明,原告有一辆丰田牌轿车,车牌号是“豫A×××××”,有行车证为证。2017年9月13日,原告的前夫张坤驾驶该车回老家处理事,与二被告(即张坤的儿子张军、女儿张双花)发生纠纷,二被告就将原告的车辆扣留。张坤报警后,二被告仍然扣留该车至今。原告和张坤于2017年9月13日离婚。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涉案车辆(“豫A×××××”)属原告丁丽平所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该车辆行车证为证,二被告应当返还车辆。被告所称是其父亲张坤让扣的该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双花、张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丁丽平返还“豫A×××××”丰田轿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双花、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绍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