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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4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单树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树雷,余建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4040号申请执行人:单树雷,男,1965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余建巨,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1919号单树雷与余建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55454.84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50000元。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5454.84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向本院交纳本案诉���费3409元、执行费2231.82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82执40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如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叶海慧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