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于淑娟与李彦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淑娟,李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于淑娟,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李彦杰,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于淑娟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8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彦杰给付赔偿款18068.0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17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淑娟与被执行人李彦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李彦杰于2017年8月4日前给付于淑娟10000元;二、剩余8219元李彦杰每月偿还1000元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三、于淑娟自愿放弃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追索;四、申请执行费174元由李彦杰负担。现本案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内0781执31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长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所全兴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