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923常州松茂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吴广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松茂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吴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2执923号申请人常州松茂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小金海299-101室。法定代表人李金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广生,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关于常州松茂服饰辅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吴广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松茂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5351元。二、驳回原告常州松茂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0元,由原告负担19元,被告吴广生负担5431元。因被执行人吴广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州松茂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广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吴广生均未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吴广生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情况进行调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吴广生名下无银行存款记载、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广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广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任何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莘 祥审 判 员 孟繁旭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