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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132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章明与东莞市世旺实业有限公司、张仕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章明,东莞市世旺实业有限公司,张仕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13295号之二原告:刘章明,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榕山镇马田村五社46号,公民身份号码为510522197709137133。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华,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世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振兴围上塘路35-3号。法定代表人:吴逸才。被告:张仕标,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为G207246(6),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为H0568840901。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锵,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章明诉被告东莞市世旺实业有限公司、张仕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章明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章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39元,保全费1220元,均由原告刘章明承担。审判员 刘 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秀波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