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执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杭州佳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孙相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佳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孙相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0108执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佳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475号1幢5层523室,组织机构代码32824283-9。法定代表人戴胜辉,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相朝,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杭州佳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相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佳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相朝支付修理费、车辆残值损失343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7年4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孙相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孙相朝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7日、2017年4月11日、2017年4月25日、2017年10月10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相朝银行存款、车辆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孙相朝未有大额银行存款。3、本院分别于2017年4月5日、2017年5月1日、2017年6月9日、2017年10月10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相朝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孙相朝未有大额银行存款及证券信息。4、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孙相朝房产信息,反馈材料显示被��行人孙相朝在浙江省杭州市无房产信息。5、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孙相朝以拒不申报予以司法拘留15日。6、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对被执行人孙相朝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孙相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佳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杭州佳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孙相朝尚应支付修理费、车辆残值损失343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45��、执行费2562元,合计350607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相朝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佳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徐雨晨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华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