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米某与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北大屋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北大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779号原告:米某。法定代理人:张立芳(与原告系母女关系),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苗,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北大屋村村民委员会,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北大屋村。法定代表人:杨效泉,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合,山东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米其其格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北大屋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米其其格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其其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其其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米其其格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