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爱兰与被告张杏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兰,张杏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222号原告:张爱兰,女,194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仕红,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张爱兰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云,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杏生,男,194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莲,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杏生的儿媳。原告张爱兰与被告张杏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爱兰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杏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爱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兰撤回对被告张杏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张爱兰负担。审 判 长 徐燕青人民陪审员 XX军人民陪审员 瞿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增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