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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爱兰与被告张杏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兰,张杏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222号原告:张爱兰,女,194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仕红,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张爱兰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云,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杏生,男,194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莲,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杏生的儿媳。原告张爱兰与被告张杏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爱兰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杏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爱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兰撤回对被告张杏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张爱兰负担。审 判 长  徐燕青人民陪审员  XX军人民陪审员  瞿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增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