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夏志英与霍涛、胡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志英,霍涛,胡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21号申请执行人:夏志英,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州区,被执行人:霍涛,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州区,被执行人:胡志平,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州区,本院在执行夏志英与被执行人霍涛、胡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霍涛、胡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霍涛、胡志平收到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霍涛、胡志平至今未履行。本案查明,被执行人霍涛、胡志平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霍涛、胡志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虹霞审 判 员 熊 峰审 判 员 裴 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科书 记 员 罗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