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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申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业同、韩莹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业同,韩莹莹,孙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申14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业同,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莹莹,女,汉族,1991年11月3日出���,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原审被告:孙婕,女,汉族,1989年8月27日出生,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再审申请人孙业同因与被申请人韩莹莹、原审被告孙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德开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业同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向原审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原审法院选择性的调取证据,未客观公正调查收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原审诉求属刑事程序中追缴、退赔范畴,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驳回起诉。涉案合同应认定无效涉案债务也非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并非涉案合同主体、亦非侵权人,原审法院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审认定合同有效却判决返还货款是相互矛盾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孙业同未举证证实曾向原审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证据。且原审中孙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其诉讼权利的作出处分,该事由不能成立。关于本案是否属民事法律规范调整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在合同效力及其责任认定上,申请人未指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规定的具体情形,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该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综上,孙业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业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叶楠楠审判员  吴东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照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