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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乐呵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乐呵呵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乐呵呵超市。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乐呵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依照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3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7元,合计16007元;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20元,共计320元(原告已预交),由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乐呵呵超市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乐呵呵超市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庞绍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