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5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珍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5刑初72号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珍平,绰号“拐子”,男,1992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乐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珍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珍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珍平看到蔡某从家里出去,遂窜入蔡某家中,在一房间里盗走人民币1000元。2、2017年2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珍平看到张某1出去逛街,就来到张某1家里二楼一房间,盗走人民币41元,七匹狼香烟一包。3、2017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8、9时许,被告人张珍平来到本村黄某1的医疗站,把医疗站的大门锁给撬开,然后又把医疗站的一个办公桌的抽屉撬开,在该抽屉里偷走人民币200余元。4、2017年5月2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张珍平撬开本村袁某家的房门锁进入一房间,盗走人民币300元、手机一部。5、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珍平来到本村张某2家中,向张某2借了30元钱离开。之后张珍平回到张某2家,发现张某2不在家中,遂把张某2一房间门撬开,在房间里偷走人民币100余元。6、2016、2017年被告人张珍平四次来到乐安县招携镇杭村村何某家中盗窃,盗走人民币2200余元、手机一部等。据以指控的证据有: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3的证言,被害人袁某、蔡某、黄某1、张某1、张某2、何某的陈述,被告人张珍平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珍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张珍平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多起盗窃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作案,主观恶性较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珍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珍平见本村蔡某外出,遂用手指弄开蔡某房屋后门门栓,后窜入蔡某家中,在一房间里盗走人民币1000元。2、2017年2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珍平见本村张某1外出逛街,窜入张某1家里二楼一房间,盗走人民币41元,七匹狼香烟一包。3、2017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8、9时许,被告人张珍平来到本村黄某1的医疗站,将医疗站的大门锁给撬开,后又将医疗站一个办公桌的抽屉撬开,在该抽屉里盗走人民币200元。4、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珍平来到本村张某2家中,向张某2借了30元钱离开。之后张珍平回到张某2家,发现张某2不在家中,遂将张某2一房间门锁撬开,在房间里偷走人民币100余元。5、2016、2017年被告人张珍平四次来到乐安县招携镇杭村村其继父的堂哥何某家中盗窃,分别盗走人民币300元左右,600元左右,1000元左右,300元左右现金及白色奥乐牌手机一部。6、2017年5月2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张珍平见本村邻居袁某家没有人,便进入袁某房屋,撬开袁某家的房门锁进入一房间,盗走人民币300元、VTA牌红色手机一部。当天下午,袁某儿子张某3发现并从张珍平手上拿回该被盗手机。张某3报警后,乐安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27日在被告人张珍平家中将其抓获。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珍平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26日7时左右,在南村乡大里村,他起床后看到他邻居袁某家大门没有锁,他进去后发现家里没有人,就打算进去袁某睡觉的房间偷东西。他看房间门上了锁,就在袁某家大厅的桌子上里找到了一根约8公分的铁棍,撬开了袁某房间的门。他进入房间后,看到房间里放了半箱八宝粥,他就拿了两瓶喝了。吃完后,他开始在房间里翻东西,在房间桌子下面的抽屉内找到了一个外观是红色的手机,他就把手机拿走放在自己身上。随后他又在床头的枕头下面翻到300元现金(面值都是100元的)放在身上,最后他拿着偷来的手机和钱及另一罐八宝粥从袁某房间内出来了,再从后门出来。他偷来的袁某的手机是一部老人机,在当天下午5时左右,在库下组烤烟房附近碰到袁某的儿子张某3,张某3把这部手机拿回去了,他偷的袁某的300元,他花掉了150元,还有150元被他藏在家里面。此外,他还实施过以下几次盗窃。在2016年11月份的一个上午(具体日期不记得),他在南村乡大里村看到蔡某外出逛街,就想去蔡某家里偷东西。他看到蔡某家的大门锁好了进不去,就绕到蔡某厨房门,用手指头伸进厨房门缝里,把门栓弄开后进入房屋。他看到蔡某睡觉的房间门没锁,就直接进去偷东西,在放电视桌子的抽屉里找到了用报纸包着的钱,他数了下,总共有2000元钱,他就拿了其中的1000元,余下的1000元他仍然用报纸包好放在第三个柜子里。他偷到钱后从厨房门出来,走路到太平坐班车去了乐安。这1000元他直接在乐安花掉了。在2017年2月16日上午8时左右,他在南村乡大里村看到张某1出去逛街了,就来到张某1家门口,看到张某1家门没有锁,就推门进去,来到二楼房间,在衣柜的抽屉里翻到41元钱(2张面值20元的,1张面值1元的),在房间内写字台上拿了一包软包七匹狼香烟,在二楼客厅拿了两个月饼,离开时在一楼楼梯处碰到张某1,张某1问他“来我家干嘛?”,他回答说“书记家我还来不得是么”,然后他就离开了。他偷张某1的这41元钱全被他花掉了。在2017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点左右,他来到南村乡大里村黄某1的医疗站,看到医疗站锁了门,里面也没有灯,然后他就到医疗站前面的村委会,把村委会铁门上的铁门栓拿下来了。接着,他用这根铁门栓撬开了黄某1医疗站的大门,进去后他看到黄某1办公桌子的抽屉也上了锁,他就用铁门栓把这个抽屉锁也撬开,从里面翻到200元钱(1张面值100元,1张面值50元,5张面值10元)。他偷到钱后,又用没有撬坏的锁锁好了抽屉,关上大门离开了。他偷到的这200元钱都被他挥霍掉了。在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记得了),他来到南村乡大里村张某2的家,对张某2说“公公,你借我点钱,我以后有钱会还给你”。张某2就借了30元钱给他。借到30元钱之后,他就去附近商店买东西吃。吃完后他又来到张某2家,看到张某2不在家,大门没有锁,他就想去张某2家盗窃。他推开大门进去后,看到大门右边由下往上数的第一个房间锁好了,就在张某2家墙壁上拿了一把剪刀,撬开这个房间的锁,随后在房间抽屉里翻东西,翻到100多元钱,然后他就拿着钱走了。他在招携镇他后爸的哥哥何某家里总共盗窃了四次,具体时间不记得,其中2016年盗窃了两次,一次偷了300元左右和一部手机,这部手机是白色的,里面没有电话卡,并且屏幕碎了,另一次是偷了600元左右;2017年盗窃了两次,一次是他从何某一楼的餐厅窗户爬进去,爬到二楼,来到上楼梯靠左边第二个房间里,他在房间里看到有一个衣柜,在衣柜里的一个钱包里翻到了350元钱,他拿到钱之后就走了,另一次是偷了1000元左右。2、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5月26日上午6点多钟,她去南村乡太平街逛街,一直逛到上午11点钟左右回家,回到家后发现自己房间门上的锁丢到房间里去了,房间里的枕头和被子被翻得乱七八糟,仔细查看后,发现家里被盗了一部手机和300元钱现金,还发现房间里留了两瓶空的八宝粥瓶子。她的手机是红色VTA牌的,当时买时花了100多元,当天下午5时许,她儿子张某3发现是张珍平拿了她的手机,就问张珍平拿回了这部手机。3、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他到南村乡太平街赶集,上午9点左右回到家,发现他厨房的门打开了,之前门是从里面用木棒插到锁扣里锁住了,但是在外面可以用手伸进去拿掉木棒。他进去房间后,看到房间里翻得乱七八糟,他发现房间里原来小木箱里用报纸包的2000元,少了1000元,只有1000元钱,他就怀疑是他们村的张珍平偷的。过了几天,他在村里路上遇到张珍平,问张珍平是不是拿了他1000元钱,张珍平说拿了,他拿张珍平没有办法,也就没报案。4、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6日下午,他从南村乡大里村医疗站出去办事,当时他锁好医疗站大门及办公桌放钱的抽屉才出去的。第二天早上,他回到医疗站发现大门锁被人撬了,他打开大门进去,又看到办公桌子抽屉锁也被人撬动过,他打开抽屉发现原来放在抽屉里面的200元钱(1张面值100元,一张面值50元,5张面值10元)不见了。一开始他不知道是谁偷了,但村里人提醒他可能是来元组的张珍平偷了,但他当时没有抓到张珍平偷东西,所以当时也没有报警。5、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16日上午,他从后门进自己家里,刚好碰到他村里的张珍平从他家里后门出来,他当时就问张珍平“拐子,你来我家干嘛?”,张珍平理直气壮地回答“我书记家还来不得是么”,他当时没在意,就让张珍平走了。之后他上家里二楼发现自己的房间被翻动过,他当时放在房间桌上的一包软包七匹狼香烟不见了,他衣橱抽屉里放的几十元钱(具体金额不记得)也不见了,还有他家二楼客厅桌上的几个月饼也不见了。当时他觉得没丢什么贵重物品,钱也没偷很多,所以就没有选择报警。6、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张珍平来到他家对他说“公公,你借点钱给我,我以后有钱会还给你”,他就去房间拿了30元钱给了张珍平,张珍平拿到钱离开了,他就锁好房间的门去上厕所,隔了半个小时左右回到家,发现门锁被打开了,后来还发现他放在抽屉里的一百多元钱不见了。他当时怀疑张珍平偷了他的钱,但是没亲眼看到,被盗现金也不多,所以就没有报警。7、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他家在乐安县招携镇杭村村,张珍平是他堂弟何光荣后老婆的儿子。他发现家里总共被盗了四次钱和一部白色手机。其中2016年被盗了两次,是去年夏天的时候,第一次被盗了300元左右现金,第二次被盗了600元左右现金;2017年4月份左右被盗了1000元左右现金,2017年5月下旬左右被盗了300元左右现金。他一共被盗了2200元左右现金,被盗手机是一部白色奥乐牌手机,型号是1t18,手机是给小孩子玩的。8、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6日17时左右,他在南村乡大里村库下组周围想找张珍平,刚好在烤烟房附近听到有人在烤烟房里面打电话,他就推开烤烟房的门,发现张珍平用偷他母亲袁某的手机在打电话,他就从张珍平手中夺回他母亲袁某的手机,然后骑摩托车将张珍平载回了家。9、乐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5月27日8时30分许,乐安县公安局接张某3报警,称昨天偷其母亲袁某钱和手机的张珍平现在在家。公安机关经讯问,张珍平于2017年5月26日7时左右,通过撬锁进入袁某房间,破坏抽屉锁后从里面盗取现金300元和一部VTA牌手机。乐安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侦查。10、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珍平出生于1992年11月14日,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1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5月27日8时30分,乐安县公安局南村派出所接报警后,民警于当天在张珍平家中将其抓获。经讯问,张珍平如实供述其实施的多起入室盗窃犯罪行为。12、乐安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乐安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27日扣押了张珍平从袁某家盗窃的VTA牌红色手机一部,并于当天发还。13、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被告人张珍平进入袁某家盗窃的现场方位、卧室、抽屉等情况。1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乐安县公安局组织,被告人张珍平分别对其盗窃张某1家、黄某1医疗站、张某2家、何某家、蔡某家、袁某家的现场进行指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珍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5月份期间,9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8次入户盗窃,盗窃他人财物共计354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珍平两年内连续盗窃9次,其中8次入户盗窃,主观恶性较大,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珍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晓华人民陪审员 陈全保人民陪审员 余瑞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廖 勇书 记 员 陈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