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郝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郝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35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郝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马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予以立案立案受理,因原告应预交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郝某、马某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保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