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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郝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郝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35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郝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马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予以立案立案受理,因原告应预交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郝某、马某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保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