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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财保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钱辉对尹亮、李雪松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亮,李雪松,张宝华,开原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区交通货物运输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1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钱辉,现住长岭县。被申请人:尹亮,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李雪松,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张宝华,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申请人:开原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开原市。被申请人:铁岭市清河区交通货物运输中心,地址: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刘利刚与尹亮、张宝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做出(2017)吉0122财保1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李雪松所有的×××号小型轿车、开原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铁岭市清河区交通货物运输中心所有的辽M80**号挂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钱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雪松所有的×××号小型轿车、开原市泰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铁岭市清河区交通货物运输中心所有的辽M80**号挂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