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0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胡一定与肇东市昌茂便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一定,肇东市昌茂便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767号原告:胡一定,男,汉族,1989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肇东市昌茂便民店,住所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北十七四方山6号楼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1282600140301。个体经营者:孟祥飞。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倩,是广东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劼,是广东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一定与被告肇东市昌茂便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肇东市昌茂便民店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粤0605民初107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7年10月24日,原告胡一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一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