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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秀平、左宝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秀平,左宝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3206号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中县中央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景一男,系联社理事长。被告付秀平。被告左宝书。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付秀平、左宝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缓交到执行阶段),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志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