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秀平、左宝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秀平,左宝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3206号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中县中央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景一男,系联社理事长。被告付秀平。被告左宝书。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付秀平、左宝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缓交到执行阶段),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志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