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柄含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柄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274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柄含,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仙居县。2015年7月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周智敏,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柄含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浙1004刑初3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柄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三十万元。原审被告人李柄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柄含及其辩护人周智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4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李如省审 判 员 陈 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