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3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林容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914号广州红企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396号之一号。法定代表人徐敏。委托代理人苏嘉俊,系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楚芳,系该司员工。被执行人林容,女,汉族,1988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广州红企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林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林容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广州红企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43724元,执行费5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林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容未履行相应义务。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林容的财产情况,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账户13×××43,并已发函至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扣划上述账户中的存款44925.87元,但是暂未收到回复,除此之外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林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限期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没有提供。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林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9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康华审 判 员 麦瑞林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惠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