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邯郸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凹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凹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5221号原告:邯郸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49号法定代表人:李瑞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官忠,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凹斗,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凹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庆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