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民终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李禹涛、潘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禹涛,潘海洋,杨流海,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刚,王明翠,李昌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禹涛,男,1979年10月1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水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海洋,男,1981年1月29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流海,男,1979年5月23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高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214741357T。法定代表人:何璞,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侠,男,1980年8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场信用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奇,男,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系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顺场信用社职工。原审被告:李刚,男,1974年4月29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审被告:王明翠(李刚之妻),女,1979年5月29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审被告:李昌兴(李刚之父),男,1954年5月2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水城县,上诉人李禹涛、潘海洋、杨流海因与被上诉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李刚、王明翠、李昌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1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禹涛、杨流海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禹涛、杨流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禹涛、杨流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由上诉人李禹涛、杨流海、潘海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梅审判员 岑加祥审判员 周元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昱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