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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荣军与孙晓伍、孙永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荣军,孙晓伍,孙永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梁荣军,男。被执行人孙晓伍,男。被执行人孙永义,男。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孙晓伍向原告梁荣军偿还本金人民币47000元,其中20000元于2014年10月10日前向原告梁荣军付清,剩余27000元于2015年5月10日前付清;被告孙晓伍于2015年5月10日前向原告梁荣军偿还利息(利息按本金47000元以月息1分计息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李海浪、孙永义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荣军负担。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海浪履行了30000元,申请执行人梁荣军表示不再要求李海浪对剩余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现申请执行人梁荣军与被执行人孙晓伍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梁荣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恢9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武军审判员  薛妙香审判员  王泰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少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