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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南宁信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与潘来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信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潘来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3民初1098号原告:南宁信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广东南路257号(大唐听海营销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童铧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平榕,广西易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来娣,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信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与被告潘来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信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信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以双方协商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信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2元,由原告南宁信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秋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