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18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宏兴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宏兴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8372号原告河南宏兴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祝楼乡口里村。法定代表人王广军。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原商校院内东楼。法定代表人杨俊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兴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宏兴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11元,减半收取8506元,由原告河南宏兴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