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3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武汉兴德林工贸有限公司、新乡市布克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兴德林工贸有限公司,新乡市布克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罗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3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兴德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红光路特1号武汉市纸张油墨市场E栋7号。法定代表人:罗威,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布克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道清路10号。法定代表人:勾宏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威,男,198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上诉人武汉兴德林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布克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罗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兴德林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武汉兴德林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兴德林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武汉兴德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XX民审判员 康建轶审判员 张金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