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区凤英与梁允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凤英,梁允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831号申请执行人:区凤英,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允琴,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区凤英与被告梁允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3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梁允琴应在2016年10月10日内向原告区凤英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5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8元。因债务人梁允琴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区凤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允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法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依法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5741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8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婧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