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4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龙与被告铁岭市清河区三合商砼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龙,铁岭市清河区三合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670号原告:李海龙,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铁岭市清河区三合商砼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法定代表人:龚占明,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龙与被告铁岭市清河区三合商砼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