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薛富刚与汪景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富刚,汪景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508号申请执行人:薛富刚,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汪景艳,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富刚与被执行人汪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薛富刚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执50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