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209-1号申请执行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41号。被执行人: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李田楼镇政府北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宝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