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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焦江、王治仙与焦建军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江,王治仙,焦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1��83号申请人焦江,男,1932年6月23日出生。申请人王治仙,女,1938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焦建军,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申请人焦江、王治仙与被执行人焦建军赡养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陕033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焦建军支付申请人焦江、王治仙赡养费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8月每月238元,共计三个月714.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714.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执行款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3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中714.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军科审判员  蔡宏涛审判员  屈振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