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姚丰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姚丰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7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金庭苑综合楼A幢。负责人:刘宗安,行长。被告:姚丰祥,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被告姚丰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冉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