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苏晓晓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56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晓晓,男,1985年8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人苏晓晓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晓晓犯盗窃罪,同时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晓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苏晓晓至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店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1持有的其先前抵押在该店内的价值人民币3942元的“苹果”牌6splus手机1部。归案后,被告人苏晓晓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赃物手机1部,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1。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苏晓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晓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晓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收条、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晓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苏晓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赃物已追回,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弥补,本院酌情对被告人苏晓晓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晓晓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单处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晓晓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振华 百度搜索“”